某保險公司與安徽省阜陽市快捷運輸有限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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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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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一終字第00448號 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3-26
上訴人(一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qū)。
負責人:張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X,安徽金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安徽省阜陽市快捷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
法定代表人:王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侯XX,安徽泉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安徽省阜陽市快捷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快捷運輸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法院(2014)臨民一初字第0346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3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被上訴人快捷運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快捷運輸公司所有的皖KXXX65/皖KXXX7掛貨車于2014年5月7日在某保險公司分別投保了不計免賠機動車損失保險270000元、100000元,保險期間為2014年5月7日至2015年5月6日。2014年7月19日早晨,在臨泉縣譚棚鎮(zhèn)中國石油加油站西側(cè)一處沙石場內(nèi),快捷運輸公司駕駛員張海震駕駛該車致使車輛右側(cè)倒地,造成車輛損壞的事故。經(jīng)臨泉縣價格認定中心評估,快捷運輸公司的車輛損失為57379元,快捷運輸公司修復該車輛花費修理費57600元,支付施救費4000元。快捷運輸公司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其保險賠償款61379元,并承擔本案的鑒定費用及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為:快捷運輸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不計免賠車輛損失險,形成保險合同法律關(guān)系,快捷運輸公司的車輛受到損失,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在保險限額內(nèi)進行賠償。施救費屬于為查明和確認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為此,快捷運輸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車輛損失費57379元及施救費4000元,共計61379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快捷運輸公司提出由某保險公司承擔鑒定費用,因快捷運輸公司未提供相應的證據(jù)材料予以確認,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提出快捷運輸公司的損失應依據(jù)保險公司提供的評估報告為準,現(xiàn)有證據(jù)表明,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評估報告只是按照委托方提供的資料確定的評估結(jié)論,并未對涉案車輛進行現(xiàn)場勘驗,該報告不能作為認定車輛損失的依據(jù),故對某保險公司的該項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nèi)支付原告安徽省阜陽市快捷運輸有限公司保險賠償款61379元。案件受理費1334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減半負擔667元。
某保險公司上訴稱:雙方對車輛損失數(shù)額差距較大,法院應另行組織委托鑒定確定車輛損失數(shù)額??旖葸\輸公司主張的施救費過高,其不應全部承擔。要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其支付賠償款37930元。
快捷運輸公司辯稱:一審判決正確,要求維持原判。
各方當事人在二審中所舉證據(jù)與一審相同,相對方質(zhì)證意見也同于一審,本院認證意見與一審一致。本院認定的事實與一審一致。
綜合各方舉證、質(zhì)證及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爭議焦點是:一審判決認定的賠償數(shù)額是否正確。
本院認為:快捷運輸公司在一審期間提供的臨泉縣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證書證明涉案車輛損失數(shù)額為57379元,某保險公司雖對該結(jié)論不服,但未申請重新鑒定。某保險公司主張法院應另行組織委托鑒定確定車輛損失數(shù)額,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施救費系保險車輛發(fā)生損害事故后所產(chǎn)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某保險公司上訴稱施救費過高,未提供充分證據(jù)予以證明,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9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楊開多
代理審判員 呂越峰
代理審判員 馬 林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劉威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