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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險公司與敬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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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中法民二終字第21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5-1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代表人:賀曉龍,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韋XX,該支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敬XX,男,漢族,住四川省南部縣。
委托代理人:林XX,廣東正鴻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敬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39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3年12月14日,敬XX為其自有的粵TXXXXX號牌奧迪牌小轎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保額為312800元的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等機動車輛商業(yè)保險險種,保險期限自2014年1月12日0時起至2015年1月11日24時止。經審核,某保險公司向敬XX簽發(fā)了商業(yè)險保單。該保單所適用的《中國平安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9版)》第二章“車輛損失險”第四條以黑體字載明:“發(fā)生意外事故時,保險車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二)未在規(guī)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2014年4月3日10時22分,敬XX駕駛粵TXXXXX號牌車輛(年檢有效期至2013年12月)自中山向珠海方向行駛至廣澳高速南行118KM時,因未按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致使車輛失控與高速公路護欄碰撞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致敬XX受傷、車輛受損。事故發(fā)生后,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大隊于2014年4月4日作出《事故認定書》(編號:4420910016126100074號),認定:駕駛人敬XX駕駛機動車未按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以致自身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應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某保險公司因發(fā)現(xiàn)粵TXXXXX號牌車輛在事故發(fā)生時已過期未年檢,故告知敬XX該車輛的事故損失屬于保險人免賠的范圍,并拒絕予以車輛定損和賠償。為此,敬XX自行委托了中山市正源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該車輛的事故損失進行鑒定。2014年5月5日,中山市正源價格評估有限公司經鑒定作出中損鑒第240339號《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鑒定該車輛的車損金額為55866元,車損評估費用2993元已由敬XX支付。及后,敬XX將該車輛交中山市沙溪鎮(zhèn)宏強汽車修配廠維修。該車輛現(xiàn)已修復完畢。敬XX因向某保險公司索賠未果,于2014年6月16日訴至原審法院,請求判令:1.某保險公司向敬XX賠償損失58859元;2.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原審訴訟中,某保險公司以中山市正源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中損鑒第240339號《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是敬XX單方委托,鑒定過程被保險人沒有人到場,價格偏高等理由向原審法院提出對粵TXXXXX號牌車輛的事故損失進行重新鑒定的書面申請。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為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敬XX為其自有的粵TXXXXX號牌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等險種,平安財保中山公司予以接受并簽發(fā)了保單,雙方之間形成了財產損失保險合同關系。該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自愿訂立,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當有效。本次事故的責任已由公安交警部門依法作出認定,敬XX、某保險公司均無異議,原審予以確認。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且屬保險責任范圍,某保險公司作為車輛的承保人,應當依據法律的規(guī)定及保險合同的約定對該車輛的事故損失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粵TXXXXX號牌車輛在本次事故發(fā)生時雖已過期未年檢,但根據公安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本次事故的發(fā)生是由于敬XX駕駛機動車未按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所致,而與車輛是否已年檢無關,故根據近因原則,某保險公司不得以《中國平安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9版)》第二章“車輛損失險”第四條第(二)項約定的“未在規(guī)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的理由主張其保險責任免除。事故發(fā)生后,某保險公司怠于為該事故車輛進行定損和賠償,敬XX基于對自身合法權益的維護自行委托第三方價格評估機構作出車損鑒定,并無不當。中山市正源價格評估有限公司是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中介評估鑒定機構,其作出的中損鑒第240339號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具有證據效力,原審予以認定。平安財保中山公司認為該車損鑒定價格偏高,但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故其提出對該車輛的重新鑒定申請,原審不予準許。敬XX訴請平安財保中山公司賠償其車輛維修費、評估費用共58859元,理據充分,原審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應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敬XX支付車輛損失保險金58859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271元,減半收取為636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上訴稱:(一)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敬XX的粵TXXXXX號牌車輛未按規(guī)定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導致的損失,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車輛損失險條款第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發(fā)生意外事故時,保險車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結合本案情況,發(fā)生事故時,敬XX的粵TXXXXX號牌車輛未按規(guī)定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一審庭審時敬XX亦已承認事故時車輛未按規(guī)定年審,因此,根據上述條款規(guī)定,本次事故導致的損失,屬于某保險公司的責任免除情形,某保險公司不用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二)中山市正源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報告不能作為認定粵TXXXXX號牌車輛損失的依據。根據保險合同條款車輛損失險第十八條“因保險事故造成第三者財產損失的,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人檢驗,協(xié)商確定修理或者更換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因被保險原因導致?lián)p失無法確定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之規(guī)定,敬XX未通知某保險公司,未與某保險公司協(xié)商即單方委托鑒定機構對事故車輛損失進行鑒定,程序不合法,嚴重侵犯了某保險公司的知情權和核損權,其行為應當認定無效。中山市正源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價格鑒定結論并未附有車輛損失照片,某保險公司無法確定其中的維修和更換項目是因為本次事故造成的。而且,鑒定結論的價格明顯高于4S店的維修價格,但敬XX的車輛卻是在一般修理廠進行維修,可見該鑒定結論有失科學性和客觀公正性。因此,為確定事故車輛的實際損失情況,懇請二審法院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事故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某保險公司不用承擔賠償責任,并判訟敬XX承擔本案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
被上訴人敬XX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涉案的粵TXXXXX號牌車輛在本次事故之前及事故之后均通過年檢。
本院認為:本案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爭議的焦點有:一、某保險公司是否應對粵TXXXXX號牌車輛的事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二、中山市正源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車輛損失鑒定結論是否應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現(xiàn)分析如下:
一、關于某保險公司是否應對粵TXXXXX號牌車輛的事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問題。敬XX駕駛粵TXXXXX號牌車輛發(fā)生單方事故,事故的責任已由公安交警部門依法作出認定,敬XX、某保險公司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粵TXXXXX號牌車輛在本次事故發(fā)生時雖已過期未年檢,但根據公安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本次事故的發(fā)生是由于敬XX駕駛機動車未按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所致,與車輛是否已年檢無關,且粵TXXXXX號牌車輛在本次事故之前及事故之后均通過年檢,故根據近因原則,某保險公司以《中國平安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9版)》第二章“車輛損失險”第四條第(二)項約定的“未在規(guī)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的理由主張其保險責任免除,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且屬保險責任范圍,某保險公司作為車輛的承保人,應當依據法律的規(guī)定及保險合同的約定對該車輛的事故損失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原審認定某保險公司應當向敬XX支付粵TXXXXX號牌車輛的事故損失58859元,理據充分,本院予以維持。
二、關于中山市正源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車輛損失鑒定結論是否應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問題。該鑒定結論即我國民事訴訟中的自行鑒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該規(guī)定一方面明確允許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或鑒定人進行鑒定,即自行鑒定是當事人舉證的合法形式之一;另一方面明確規(guī)定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鑒定結論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本案中,在某保險公司明確表示拒絕賠償并怠于為該事故車輛進行定損的情況下,敬XX自行委托第三方即中山市正源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鑒定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同時該鑒定結論不存在鑒定機構不具備鑒定資格、鑒定程序嚴重違法、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情形,應當具有證據的效力,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某保險公司雖然對該鑒定結論提出異議,但未提供足以反駁的證據證明,故某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理據不足,本院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1271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姜新林
代理審判員  尹四嬌
代理審判員  鐘國平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馬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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