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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唐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5)達中民終字第52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8-2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住所地:達州市通川區(qū)
負責人毛堅慶,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杰臣,四川遠創(chuàng)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唐XX,男,住四川省宣漢縣。
委托代理人于昌安,達州市達川區(qū)法通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于婧銘,達州市達川區(qū)法通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通川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唐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達州市通川區(qū)人民法院(2015)通川民初字第12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人保財險通川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杰臣,被上訴人唐XX的委托代理人于昌安、于婧銘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審理查明,原告系川SXXX66號車實際車主。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在被告處分別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簡稱“交強險”,賠償限額為人民幣122000元)、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簡稱“三責險”,責任限額為人民幣500000元,不計免賠率)、車上人員責任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簡稱“車損險”,責任限額為人民幣388600元,不計免賠率),并支付相關保險費。該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限為一年,即從2013年11月30日0時至2014年11月29日24時止。2014年10月26日2時30分許,原告所有的川SXXX66小型轎車駕駛員吳柯毅駕駛該車從通川區(qū)荷葉街經紅塔路往西外方向行駛至通川區(qū)紅塔路紅旗大橋入口路段時與冉平駕駛搭乘蒲正秀的川SP490O正三輪載貨摩托車相撞,致蒲正秀受傷,川SXXX66、川SXXX00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發(fā)后,事故當事人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門和保險公司報案。經達州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隊經現(xiàn)場調查、勘驗后,就此次交通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川SXXX66號小型轎車的駕駛員吳柯毅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對川SXXX66號小型轎車所受損失核定為13426.00元。該車在達州市正通車業(yè)有限責任公司維修服務中心維修,用去維修費13426.00元。之后,被告對原告支付蒲正秀各項賠償費用4500元予以理賠,但對川SXXX66號車損維修費未予賠付。
原審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確認。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其損失在保險限額范圍內,且與被告核定的損失一致。被告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約定予以賠付;被告以車主醉酒駕駛,偽造證據(jù)為由拒賠,但未提供有效證據(jù),且達州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隊在事故現(xiàn)場調查、勘驗后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未確認酒駕。因此,被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五條、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達州市通川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次日向原告唐XX支付保險理賠金13426.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在本判決確定的給付期限屆滿次日起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36元,減半收取68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達州市通川支公司負擔。
宣判后,人保財險通川支公司不服,上訴稱:駕駛員酒駕后,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上訴人依照保險合同約定不予賠付。請求撤銷原判,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僅憑一面之詞認為是酒駕和毀滅證據(jù),其拒賠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二審中,上訴人主張駕駛員酒駕和毀滅證據(jù)是依據(jù)交警部門對事故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但交警的責任認定書未作認定,且該證人亦未到庭作證。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唐XX與上訴人人保財險通川支公司簽訂保險合同后,在保險期限內,投保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公安局交警部門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該認定書未認定車主醉酒駕駛,偽造證據(jù)的事實。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八條規(guī)定“行政管理部門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火災事故認定書等,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jù)能夠推翻的除外?!北景干显V人人保財險通川支公司依據(jù)公安交警部門調查事故的筆錄,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證據(jù),不能推翻公安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6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杜 謹
審判員 郭 力
審判員 劉全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廖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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