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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王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判決書

  • 2020年08月2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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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高終字第00188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4-0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原廷會,該分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婕,陜西錦園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萬媛,陜西錦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
委托代理人潘紀軍,陜西尚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法院(2014)雁民初字第0231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張婕,被上訴人王X之委托代理人潘紀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陜AXXX13號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保險金額為4座×1萬元7座、不計免賠)、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保險金額5萬元)、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12萬元)等商業(yè)保險。被保險人均為王X。商業(yè)險保險期間為2012年7月12日零時起至2013年7月11日二十四時止。2012年10月6日22時20分許,王X駕駛陜AXXX13號車沿西三環(huán)西側(cè)輔道由北向南行駛,行駛至與錦業(yè)路十字時向東左轉(zhuǎn)彎,逢杜治軍駕駛陜AXXX40號重型倉柵式貨車沿西三環(huán)主道由北向南行駛至此,兩車相撞,王X及車上乘坐人丁博、徐朵、丁晨鈺龍受傷,車輛損壞,造成交通事故。經(jīng)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新大隊認定,王X負事故主要責任,杜治軍負事故次要責任。上述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某保險公司定損,陜AXXX13號車車損32456元。該車經(jīng)王X修理,實際花費32456元。2013年,丁博將杜治軍、文有民、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以及王X,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訴至原審法院。經(jīng)原審法院審理后,判決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支付丁博醫(yī)療費8438.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10元、營養(yǎng)費340元、護理費1360元、誤工費6065元、交通費100元,共計16813.2元;判決王X支付丁博醫(yī)療費8242.85元、鑒定費560元,以上共8822.85元。庭審中,王X為證明其已履行前述判決,提交了一份收款人簽名為丁博的收條,收條顯示已收到王X8822.85元。為證明該收條的真實性,王X要求丁博妻子徐朵到庭進行了說明,徐朵稱丁博在馬來西亞工作,暫時無法回國,收條內(nèi)容屬實。庭審中,雙方對陜AXXX13號車車損的賠償額應先扣除交通事故對方車輛交強險賠償?shù)?000元達成一致。但王X對某保險公司辯稱的按照事故責任比例賠償不予認可。另,王X主張其因案涉交通事故受傷,產(chǎn)生醫(yī)療費753.3元,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
王X于2014年4月向原審法院起訴稱,其所有的陜AXXX13號車在2012年7月12日至2013年7月11日期間在某保險公司處購買有商業(yè)保險,投保的險種為車輛損失險12萬,車上人員責任險1萬元。2012年10月6日,該車行駛至西三環(huán)錦業(yè)路十字附近時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車輛受損,車上乘坐人員丁博受傷。其修車花費32456元;2014年4月10日,原審法院向王X下發(fā)(2013)雁民初字第0551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其向受傷人員丁博支付了該費用。訴請判令:1、某保險公司支付其保險賠償金39279元;2、某保險公司賠償其損失753元。
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其公司處投保有司機座位險(保險金額5萬元)、車損險(保險金額12萬元)、乘客座位險(保險金額單個1萬元)、交強險,均含有不計免賠條款,但依據(jù)機動車保險條款車上人員責任險第17條的規(guī)定,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與其他車輛發(fā)生事故造成本車輛人員傷亡的應由其他機動車交強險賠償?shù)慕痤~,保險人予以扣除,并根據(jù)保險車輛在事故的責任比例賠償。根據(jù)交通事故認定書,王X在本次事故中負有事故責任,根據(jù)保險條款也應按照事故責任比例賠償。丁博的賠償不應由王X主張。
原審法院認為,陜AXXX13號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車輛損失險等商業(yè)保險,該車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王X作為被保險人享有保險金請求權(quán)。就陜AXXX13號車在本次事故中的車損,因雙方對損失數(shù)額32456元均無異議,原審法院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就該車損應向王X賠償?shù)臄?shù)額,因雙方對扣除交通事故對方車輛交強險賠償?shù)?000元達成一致,故某保險公司應在車輛損失險項下賠償王X30456元。對某保險公司辯稱按照事故責任比例賠償?shù)挠^點,原審法院認為,車輛損失險并非責任保險,且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故對該辯稱不予采納。對王X主張的其已履行民事判決,支付丁博8822.85元的事實,依據(jù)王X證據(jù)收條及徐朵陳述,原審法院予以認定。因丁博系陜AXXX13號車事故發(fā)生時車上人員(乘客),王X已賠償丁博8822.85元,故某保險公司理應在車上人員責任(乘客)險項下賠付王X8822.85元。對王X主張某保險公司賠償其因案涉交通事故受傷產(chǎn)生醫(yī)療費753元的訴請,原審法院認為,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系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本案中,王X是在自己駕駛陜AXXX13號車時受傷,其并非第三者,對自身亦無賠償責任,故無法在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項下得到保險賠償。對該訴請,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王X保險金39278.85元;二、駁回原告王X其余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782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因王X已預交,某保險公司在履行上述金錢義務時一并給付王X782元。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本案所涉保單適用2009版《機動車保險條款》,根據(jù)該條款第十一、十二條之約定,對于車輛損失應當按事故責任比例賠償。原審法院判令其公司賠償全部車輛損失明顯違背合同本意;王X并未證明其已按生效判決向丁博支付了醫(yī)療費、鑒定費,且鑒定費并非事故直接損失,其公司不應承擔上述費用;王X未請求其公司承擔訴訟費,原審法院判令其公司負擔訴訟費,超出王X本案訴請。請求維持原判第二項,撤銷原判第一項,改判其公司支付保險金21319.2元,并由王X負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
王X辯稱,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同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二審中,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未提供新證據(jù)。
本院認為,本案所涉車輛損失險并非財產(chǎn)保險中的責任保險范疇,不能援引責任保險中僅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付的賠償責任為限的賠償原則。原審法院判令某保險公司全額賠償涉案車輛的損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不悖,并無不妥。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就賠償?shù)呢熑伪壤龁栴}提起的上訴,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審法院判令某保險公司在車上人員責任(乘客)險項下賠付王X8822.85元,綜合考慮了生效判決的實際履行及本案雙方當事人的舉證等情況,符合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及對證據(jù)的審核認定規(guī)定,亦無不妥。綜上,原判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49元,由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負擔249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李雪晴
審判員季立耘
代理審判員何強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書記員潘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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