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姜XX、鄔XX、王X甲、王X乙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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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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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民二終字第00143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8-0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負責人:武XX,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人代理人張坤,安徽北方之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代理人葛超,安徽北方之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姜XX,女,漢族,農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蕭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鄔XX,女,漢族,農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蕭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甲,男,漢族,農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蕭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乙,女,漢族,農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蕭縣。
上述四被上訴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葛XX,安徽律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為與被上訴人姜XX、鄔XX、王X甲、王X乙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相民二初字第0017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6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坤,被上訴人姜XX、王X甲及其四被上訴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葛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姜XX、鄔XX、王X甲、王X乙一審訴稱:我們系王其知的直系親屬。2013年12月14日王其知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和駕駛員保駕無恙意外傷害保險。2013年5月31日王其知在江蘇省南通市長江北路華能路口西側路段因交通事故不幸離世。后經交警部門認定王其知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交通事故發(fā)生后,我們及時通知了某保險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賠付相應保險金,但某保險公司拒絕支付駕駛員保駕無恙意外傷害保險的意外身故保險金6萬元。為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給付我們保險金6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某保險公司一審辯稱:1、被保險人王其知在事故發(fā)生時所持有的駕駛證為無效駕駛證,某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2、被保險人王其知在事故發(fā)生時所駕駛的車輛為超過2噸的車輛,某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3、被保險人王其知于2014年5月30日發(fā)生事故,直至6月2日才報險,已經超過48小時,超出了規(guī)定的報險時間,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付責任。
一審法院查明:姜XX系王其知的妻子,鄔XX系王其知的母親,王X甲系王其知的兒子,王X乙系王其知的女兒,他們系王其知的第一順序繼承人。2013年12月4日王其知在某保險公司為其本人投保了駕駛員保駕無恙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間為2013年12月5日至2014年12月4日,其中意外身故、殘疾保額為6萬元。承保明細表約定:根據條款約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保險金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應當在48小時內或經保險人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通知保險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本保單僅承保被保險人駕駛4-10座客車及2噸以下貨車時的保險責任。2014年5月30日22時50分左右,王其知駕駛皖FXXX85輕型普通貨車(核定裝載質量1425千克),途經江蘇省南通市長江北路華能路口西側路段時,所駕車輛前部碰撞馬祥先所駕同方向因故障停在路上的皖SXXX52牽引車牽引的皖SXXX7掛重型半掛車后右部,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致王其知受傷經醫(yī)院搶救無效于5月31日死亡。事故經江蘇省南通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三大隊處理,作出通公交認字(2014)第S05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其知持記分已達12分以上的駕駛證,駕駛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的機動車上路行駛時,未注意觀察路面情況以確保安全通行,其過錯行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馬祥先駕駛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的機動車,在發(fā)生故障后,未按照規(guī)定在車后50-100米處設置警告標志,其過錯行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判定王其知負事故主要責任,馬祥先負事故次要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王其知與某保險公司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條款等均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對保險合同的投保人、保險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均具有約束力。
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時,王其知系持記分已達12分以上的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雖然駕駛員保駕無恙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中約定被保險人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該保險條款釋義中對“無有效駕駛證”的情形中并沒有列舉駕駛證扣滿12分的情形。涉案皖FXXX85輕型普通貨車的核定裝載質量為1425千克,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時,王其知系駕駛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的機動車上路??傻弥鹿拾l(fā)生時,涉案車輛的載物質量應超過1425千克,但沒有證據證明事故發(fā)生時,王其知駕駛的車輛裝載質量超過2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涉案交通事故的性質、原因等作出了明確認定,即使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在48小時內通知報險,也不影響涉案交通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的確認。故,某保險公司辯稱被保險人王其知在事故發(fā)生時所持的駕駛證為無效駕駛證,王其知駕駛裝載超過2噸的車輛,涉案交通事故已經超過約定的報險時間,某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綜上,姜XX、鄔XX、王X甲、王X乙作為王其知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要求某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6萬元,沒有超出約定保險限額,于法有據,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給付原告姜XX、鄔XX、王X甲、王X乙保險金6萬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0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審判決認定駕駛員保駕無恙意外傷害保險條款釋義中對“無有效駕駛證”的情形中并沒有列舉駕駛證扣滿12分的情形,進而作出上訴人賠付被上訴人6萬元的判決,明顯存在錯誤,請二審法院予以改判。
姜XX,鄔XX、王X甲、王X乙二審答辯稱:上訴人認為其保險條款中無有效駕駛證的解釋僅是上訴人單方的意思表示,該規(guī)定出現在免責條款中,沒有對被保險人進行必要的提示和說明,故該條款無效。本案發(fā)生交通事故時,駕駛證未被扣留,一審判決認為無有效駕駛證中沒有列舉駕駛證扣滿12分的情形是正確的。一審判決正確,二審應當維持。
雙方當事人在二審中均沒有提交新的證據,均堅持在一審的舉證及質證意見。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
根據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及四被上訴人的答辯意見,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有誤。
本院認為:投保人王其知與某保險公司簽定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涉案的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條款等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幢碧奖kU合同上訴稱:投保人王其知的駕駛證已被記滿12分,屬于持無效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經查明,投保人王其知因交通違章,駕駛證記分已達12分以上,但該情形是否屬于“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在保險公司制定的《駕駛員保駕無恙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第七條約定:“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導致身故、殘疾或、燒燙傷的,保險人也不承擔保險金責任”。該條款列舉的11項內容中均無駕駛證扣滿12分屬于“無有效駕駛證”的內容。故本院對某保險公司訴稱投保人王其知持無效駕駛證駕駛車輛不予賠付的上訴理由不予采信。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訴訟費用負擔按一審判決執(zhí)行;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太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 艷
審判員 閔松齡
審判員 張春茹
二一五年八月三日
書記員 趙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