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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浙0225民初841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象山縣人民法院 2020-01-11

原告:程XX,女,漢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縣、2203號。
法定代表人:劉X,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浙江和義觀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鄔XX,浙江和義觀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程XX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1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程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程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1038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系浙BXXXXX廂式運輸車車輛登記所有權人。原告于2018年11月在被告處對車輛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2019年2月21日,原告丈夫李慶翔駕駛該車運輸電焊工具在安慶鼎鑫船務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凱旋工999”平板駁型干貨船上進行鏟車拔牙操作,該船舶自寧波象山白沙灣裝載1981噸石料駛往舟山定海,航行過程中遇險情,臨時??吭趯幉ū眮龃┥烬埌卮a頭西側坡堤準備搶修。2月22日凌晨,因船首擱灘引起船尾吃水增加,最終整船沉沒。因該事故造成原告丈夫李慶翔落水,并造成原告車輛滅失、車上財物電焊機一臺、氧氣瓶5個等一并損毀。后因向被告索賠未果,故訴至法院。
被告某保險公司答辯稱,1.涉案車輛系在本被告處投保了商業(yè)險的車輛損失險屬實,保險期間為2018年12月12日16時起至2019年12月12日24時止,保險金額為98120元,沉船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2.原告要求本被告賠付的理由不成立。訴請中的交強險針對的是第三者,不針對本案損失,故交強險不賠付。原告訴稱因船舶發(fā)生安全事故導致車輛損失不屬于約定的保險范圍,第六條只對7種列明原因發(fā)生的損失承擔賠償。本案事故是人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賠付情形,故本被告無法賠付。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向本院依法提交車輛購置發(fā)票聯一份、個人意外傷害和短期健康險通用保單、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保險單、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以及申請本院調取的《浙江寧波“2.22”“凱旋工999”輪自沉事故調查報告》各一份,被告經質證對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對原告依據車輛購置發(fā)票聯主張損失金額存在異議,即便需要賠付也應以承保98120元為限;個人意外傷害和短期健康險通用保單、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與本案無關聯,本案系人為事故,不屬自然災害,不屬于保險合同第六條約定的保險情形。被告為證明其抗辯主張,提供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投保單、機動車商業(yè)保險費率浮動告知單各一份,原告經質證無異議。本院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對原告提供的投保人為李慶翔的個人意外傷害和短期健康險通用保單,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與本案非屬同一法律關系,關聯性不作認定。結合當事人的庭審陳述,查明案件基本事實如下:
2018年12月12日,原告就其所有的浙BXXXXX號江鈴廂式運輸車(購置金額103800元)向被告投保機動車綜合商業(yè)險,被告同意承保,并簽發(fā)了保單。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為案外人李慶翔,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為98120元,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金額為1000000元,車損險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0元/次,保險期間自2018年12月12日16時起至2019年12月12日24時止等權利義務內容。保險單所附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2014版)第六條對保險責任作出約定,即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墜落;(二)火災、爆炸;(三)外界物體墜落、倒塌;(四)雷擊、暴風、暴雨、洪水、龍卷風、雹災、臺風、熱帶風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塵暴;(六)受到被保險機動車所載貨物、車上人員意外撞擊;(七)載運被保險機動車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駕駛人隨船的情形)。保險條款還約定了責任免除、保險金額、保險期間等其他權利義務內容。
2019年2月22日03:45左右,“凱旋工999”輪從寧波象山白沙灣駛往舟山定海途中,在寧波市龍佰礦業(yè)有限公司碼頭北側水域發(fā)生自沉事故。當時在船上作業(yè)的碼頭挖掘機和電焊工(李慶翔)的皮卡車隨船入海。該起事故經寧波穿山海事處認定為單方責任事故,“凱旋工999”輪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凱旋工999”輪船長羅林兵系事故的主要責任人。
本院認為:原告向被告投保車損險等機動車商業(yè)險,被告簽發(fā)保險單后,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成立有效。原告向被告支付保險費后,被告應對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fā)生的屬保險條款中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除免責外)。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主要在于保險車輛隨船入海是否屬于車損險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以及被告是否因此應承擔保險責任。原告認為其在被告處投保車輛損失險,被告理應理賠。被告抗辯本案事故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無需理賠。本院認為,本案所涉車損險保險條款第六條對保險人保險責任的范圍即七種情形作了列明式的規(guī)定,即被告僅對該七種情形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直接損失承擔賠付責任。本案事故系因“凱旋工999”輪船舶因故發(fā)生自沉致涉案車輛隨船入海,該原因不屬于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第六條第(七)項列明的自然災害,也不屬于第(一)至(六)項情形,故被告依約不負賠償責任。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程XX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2376元,減半收取1188元,由原告程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蔣曉瑜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盧碧蓉
代書記員 陳 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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