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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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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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薌民初字第6700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漳州市薌城區(qū)人民法院 2015-09-07
原告王XX,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黃金蓮,系王XX的女兒。
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陳志謀,副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鄭兆雄,福建涇渭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林幼蕊,福建涇渭明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原告王XX訴被告人壽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黃金蓮、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鄭兆雄、林幼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王XX訴稱,1991年4月6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保險證號為xxxxx號《計劃生育養(yǎng)老保險證》(以下簡稱“保險證”),保險證約定躉交保險費人民幣伍佰元,55歲起開始領取養(yǎng)老金。保險證第四條第四項規(guī)定:被保險人本人及其配偶在繳費期滿時健在或一方健在,保險公司以其實有全部的保險儲金為本金,按人民銀行最高存本取息利率計算,逐月給付利息年金。第八條規(guī)定:本保險的保險儲金和利息年金是根據(jù)現(xiàn)行的銀行定期存款利率計算的,今后銀行存款利率發(fā)生變動時,保險公司將根據(jù)各時期的利率分段計算保險儲金和利息年金。截止起訴之日,被告未向原告支付2014年2月份至2015年6月份養(yǎng)老保險金為1616.04元,被告拖欠養(yǎng)老保險金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根據(jù)合同約定,被告除應向原告支付拖欠的養(yǎng)老保險金外,還需承擔逾期付款利息133.34元(暫計至2015年6月30日)。上述養(yǎng)老保險金及利息,原告已多次向被告催討未果。故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4年2月份至2015年6月份養(yǎng)老保險金共計1616.04元及利息133.34元(利息暫計至2015年6月30日)。(合計:1749.38元);請求判令被告自2015年7月起,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本年度的養(yǎng)老保險金(標準按每月89.78元計算),直至原告身故;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一、原告申請一次性領取養(yǎng)老金,被告依約一次性支付了養(yǎng)老金,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終止。原告的訴訟請求已被駁回,其再次起訴屬重復訴訟,其訴訟請求于法無據(jù),應當予以駁回。領取養(yǎng)老保險金的方式分為一次性領取和按月領取,原告選擇一次性領取,保險合同因此終止。《個人保險合同變更申請書》載明,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申請一次性領取養(yǎng)老保險金,答辯人依法受理,并于2014年1月22日向原告給付保險儲金及利息共計1923.21元,原告與答辯人因保險合同產(chǎn)生的權利義務終止。薌城區(qū)人民法院及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民事判決認定以上事實?,F(xiàn)原告再次訴求合同終止后的保險儲金以及利息,無理且無據(jù),應當予以駁回。原告已就與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糾紛訴至法院,薌城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后原告提起上訴,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一次性支付的養(yǎng)老保險金計算有誤,判決被告再支付595.38元給原告。據(jù)此,原告與被告之間因保險合同產(chǎn)生的權利義務已全部終止?,F(xiàn)原告再次起訴,實屬浪費訴訟資源。二、原告計算養(yǎng)老保險月領年金缺乏依據(jù),不應予以采信和支持。原告對保險儲金為1890.13元不持異議。而月領年金的計算公式為:儲金×月利率×經(jīng)過月數(shù)。(年利率為3%,2013/7/7-2014/1/20,經(jīng)過月數(shù)為7個月),原告的月領年金應為33.08元(1890.13×3%/12×7)。原告曲解了保險合同約定,計算依據(jù)、標準、金額沒有依據(jù)。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利息年金為89.78元,被告應當在支付1923.21元的基礎上再支付595.38元給原告”缺乏依據(jù),被告保留相關訴訟權利。退一步講,原告選擇每月按照利息年金計算月領養(yǎng)老金,那么,根據(jù)《福建省計劃生育養(yǎng)老保險試行辦法》第4條約定,被保險人本人以其實有的保險儲金為本金,按照人民銀行最高存本取息利率計算,逐月給付利息年金。而中國人民銀行2012年7月6日公布的最高存本取息利率為3%,故原告主張的按每月89.78元計算月領養(yǎng)老金于法無據(jù)。綜上,原告申請一次性領取養(yǎng)老金,被告因此一次性支付養(yǎng)老金,保險合同終止,原告與被告之間因保險合同產(chǎn)生的權利義務全部終結(jié)。原告再次起訴無理且無據(jù),屬惡意訴訟,請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經(jīng)審理查明,1991年4月6日,原告向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福建省漳州市公司投保計劃生育養(yǎng)老保險,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福建省漳州市公司向原告簽發(fā)保險證號為xxxxx號《計劃生育養(yǎng)老保險證》,保險合同號為1991350600220500062098。保險證記載:躉交保險費人民幣伍佰元,領取養(yǎng)老金年齡55歲,領取養(yǎng)老金日期為2013年4月。保險證所附《福建省計劃生育養(yǎng)老保險試行辦法》第四條第四項約定:被保險人本人及其配偶在繳費期滿時健在或一方健在,保險公司以其實有全部的保險儲金為本金,按人民銀行最高存本取息利率計算,逐月給付利息年金。第八條約定:本保險的保險儲金和利息年金是根據(jù)現(xiàn)行的銀行定期存款利率計算的,今后銀行存款利率發(fā)生變動時,保險公司將根據(jù)各時期的利率分段計算保險儲金和利息年金。第十一條約定:本保險滿壹足年以上,被保險人如果不愿繼續(xù)保險,可通過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退保,保險公司以其保險儲金的90%給付退保金,其中屬于單位繳的保費形成的退保金應給付單位(保險儲金以本保險合同繳費日至被保險人退保日為年期確定,見附表一)。
另查明,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在《個人保險合同變更申請書(付費類)》上簽名,確認養(yǎng)老金領取方式為一次性領取。被告于2014年1月22日向原告支付1923.21元。
2015年1月8日,原告王XX向本院起訴,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出具(2015)薌民初字第68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原告王XX的訴訟請求。原告王XX不服該判決,上訴于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出具(xxxx)漳民終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認定,“上訴人于2013年7月年滿55,于2014年1月20日申請一次性領取養(yǎng)老金,超過年滿月數(shù)7個月,故上訴人應月領利息年金為628.46元,上訴人合計一次性可領取養(yǎng)老金為:儲金1890.13元+月領利息年金628.46元=2518.39元。被上訴人已支付給上訴人1923.21元,被上訴人還應支付上訴人595.38元。”,判決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上訴人王XX養(yǎng)老金595.38元。判決生效后,被告根據(jù)上述判決再支付給原告王XX養(yǎng)老金595.38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雙方提供的《計劃生育養(yǎng)老保險證》、原告提供的公司簡介、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閩保壽發(fā)【xxxx】xx號)《關于計劃生育、義務兵養(yǎng)老保險保險儲金計算辦法的通知》、銀行交易查詢單,薌城區(qū)人民法院(2015)薌民初字第684號民事判決書、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漳民終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被告提供的王XX保險理賠計算辦法及付費流水記錄、個人保險合同變更申請書及資料交接憑證、等以及雙方當事人的庭審陳述在案為憑。
本院認為,原告王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約束力。2014年1月20日原告王XX申請一次性領取養(yǎng)老金,并且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xxxx)漳民終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王XX合計一次性可領取養(yǎng)老金為:儲金1890.13元+月領利息年金628.46元=2518.39元,被告亦依該判決書履行上述判決內(nèi)容。原、被告之間有關本案保險合同的權利義務已經(jīng)終結(jié)?,F(xiàn)原告有關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2月份至2015年6月份養(yǎng)老保險金及利息,并要求被告自2015年7月起,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本年度的養(yǎng)老保險金,直至原告身故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某保險公司有關原告與被告之間因保險合同產(chǎn)生的權利義務已全部終止的答辯請求,合法有據(j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六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王XX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333元,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166.5元,由原告王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許華望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書記員 周穎鴻
附主要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zhì)、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jù),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jù),人民法院應當調(diào)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