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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紅燈、意外險、再婚、理賠款、遺產(chǎn)糾紛,法院的這份判決,值得每個人深思

  • 2024年06月16日
  • 15:51
  • 來源:公眾號法言保語
  • 作者:

前幾天,有小伙伴在“法言保語交流群”提出了一個有趣的問題:走路闖紅燈,被撞了,意外險賠嗎?

這個問題,可以換個問法:違反交通法規(guī),有錯在先的情況下,是否可以獲得意外險理賠。

按照樸素的道德評判標準來判斷,不太好下結(jié)論。

畢竟,闖紅燈,是人人都知道的禁止性行為,你本身自己做了不該做的事,卻要求保險公司賠償,總是有點“理虧”的。

道德不好評判的事,不是還有法律嘛,今天,我們就從保險法角度,做個簡要分析。

首先,要系統(tǒng)分析這種情況,先得從什么是意外傷害說開去。

一般來說,保險上所謂的意外傷害有以下四個判定標準,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

而闖紅燈這種行為,外來、突發(fā)、非疾病沒啥疑義。

唯一可能有分歧的就是非本意

絕大多數(shù)情況下,闖紅燈只是為了快點通過路口,而非到路中間等車撞(就算碰瓷也不會到紅綠燈路口去碰嘛)。我們只能推定闖紅燈的人有認識到闖紅燈有被撞的可能,但不能推出他就是為了被車撞。

所以,非本意這一點,只要稍加分析,也是符合的。

也就是說,正常情況下,哪怕行人闖紅燈被車撞,保險公司也要按照意外險條款約定進行賠償

但在現(xiàn)實中,行人闖紅燈的被撞的情況較少,畢竟行人速度慢,車輛可以及時制動。

而電動車出事故的情況,就多了去了。

我以闖紅燈、意外險作為關(guān)鍵詞,查閱了二十幾個裁判文書,只有一個是行人(判決賠償。之所以只有一個,也有可能是行人闖紅燈被車撞后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很順利就獲賠了)。

除了個別是機動車闖紅燈,絕大多數(shù)是電動車或摩托車。

而這兩類車輛,可不光闖紅燈,還會酒駕、無證駕駛,而酒駕和無證駕駛,可是意外險條款中明確約定不賠的情形。

看到這里,相信看過我保險法條款解讀系列文章的小伙伴已經(jīng)知道了,這不是免責條款的劇情嘛,又得掰扯提示與明確說明

目前,從各地法院的判決上,可以明顯看出是傾向于保護被保險人的,主要以保險公司無法提供證明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wù)來判決賠償

判賠,總是“對”的。個人大勝保險公司的橋段,喜聞樂見。

但是,這與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10條相違背。

按照該條,只要是法律或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保險公司只需提示即可,無需像其他免責條款必須要明確說明

并且,無證駕駛、酒駕都能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這種價值導(dǎo)向,與我們偉大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也相去甚遠,這都能獲賠的話,是不是鼓勵大家去酒駕?

所以,最近南高院在關(guān)于保險糾紛案件審理中若干問題的裁判思路中要求審判實踐應(yīng)充分考慮到此類行為對道路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損害,以及普通公眾的樸素認知,不宜過度抬高保險人的提示義務(wù)履行標準,輕易否定此類條款效力,讓違法行為得到賠償,造成不好的價值導(dǎo)向。

河南高院的思路,值得推廣到所有法院,并推薦給所有律師及法律從業(yè)者學(xué)習。

扯遠了,扯遠了...還是回到今天要講的案例上。

今天要講的案例是(2021)魯03民再12號。

張某,是孫某的母親,高父是高某的父親。2008年1月,張某和高父登記再婚。

張某生前是環(huán)衛(wèi)工人,環(huán)衛(wèi)公司為包括張某在內(nèi)的員工投保了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每人保額30萬,身故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

2017年3月,案外人胡某駕駛中大型拖拉機在路口轉(zhuǎn)彎時,與駕駛無牌機動三輪車闖紅燈的張某相撞,導(dǎo)致張某當場死亡。

交警認定張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案外人胡某負次要責任。

2017年8月,高父因病去世。高某是高父唯一的法定繼承人。

張某死亡后,孫某和高某分別向保險公司主張賠償,保險公司一看這架勢,怎么賠都是錯啊,算了,先不賠,你們自己掰扯清楚了再說吧。

于是,兩人分別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保險公司履行賠償責任。

孫某在審理過程中,提交了一份保證書,內(nèi)容為:我高父與張某自愿結(jié)合在一起生活,因雙方各有一名男孩,為了兩家以后能夠和睦相處,我保證,張某生前死后一切財產(chǎn)、債務(wù)與我無關(guān),落款處有高父簽名和手印。

經(jīng)高某申請,對保證書進行了鑒定,經(jīng)鑒定,保證書上高父簽字并非高父本人所簽。

一審法院認為,高父和孫某作為張某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quán)分割30萬保險金,而高某作為高父唯一法定繼承人,有權(quán)繼承高父應(yīng)當繼承的份額,于是,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qū)O某和高某各賠償15萬元。

保險公司與高某均服判,但是孫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認為,保證書鑒定機構(gòu)具備資質(zhì),且鑒定程序合法,一審判決并無不當,駁回了孫某上訴申請,維持原判。

說實話,站在張某的角度,她極大概率只想把理賠金給到自己兒子,但她為啥沒有將保險受益人從法定指定為兒子呢,因為她也極大概率沒想到闖了個紅燈,這意外險,就用上了。并且,本身這件意外險,就是公司為其投保的。

正常情況下,繼承人法定是沒有問題的,但是一旦涉及到再婚家庭,或者婆媳等非血緣家庭關(guān)系,為了保險金爭破頭的事,這些年,我是見了太多太多

所以,之前保險行業(yè)比較流行的“法定轉(zhuǎn)指定,讓愛更確定”在減少這種糾紛上,還是很有作用的。

對于保險從業(yè)人員來說,充分了解投保人的家庭關(guān)系,合理設(shè)定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架構(gòu),對于發(fā)揮保險作用,至關(guān)重要。

好了,今天就到這里,我們下期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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